关于佩戴“共产党员”徽章的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
2016-10-25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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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徽是党的象征,是党员身份的标志。自觉佩戴党徽,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,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;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,加强自我教育,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,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,树立党员形象。根据市卫计委转发的《关于转发省卫计委<关于佩戴“共产党员”徽章、持有“领导干部十不准”和“医务人员十不准”手册的通知>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与我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党徽徽章统一佩戴在外衣左胸前中间位置。党徽徽章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,应将党徽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上方。
第二条 党员在正常工作期间、党内重要活动期间(如党员志愿服务、党员宣誓等)及党组织要求佩戴党徽徽章的其他时间和场合要佩戴党徽徽章。
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佩戴党徽徽章,发挥表率带头作用,以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评议。
第四条 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徽徽章尊严,妥善保管、佩戴。如有丢失损坏,及时向党组织报告,予以补发。
第五条 党徽徽章限于党员本人佩戴,严禁出借非党人员佩戴。违反规定者,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属实,给予批评教育。
第六条 党员被开除党籍时,应上交党徽徽章。
第七条 各支部党员佩戴党徽党章情况由支部书记选派专人负责督促和监督,此外全体共产党员要相互监督和共同遵守。
第八条 院党委将随时检查或抽查党员佩戴党徽徽章的情况,并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;对一年内不按规定佩戴党徽徽章3次及以上的个人,取消其年度党内一切评优评奖资格。
第九条 各支部要根据本制度,结合我院实际制定《共产党员佩戴党徽徽章考核办法》,促进党员佩戴党徽徽章长期坚持。
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,本制度未尽事宜,由院党委负责解释。
中共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委员会
2016年10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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